2.《自杀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自杀章节 笔记

第一步:分类;作者对分类的看法是要有大量且正确的描述,才能进行分类。第二步:求证并确认类别倾向原因作者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体现这句话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作者统计自杀者的动机成因 。

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贫困和财产损失 家庭纠纷 爱情、嫉妒、放荡、行为不端 各种忧伤 神经错乱、宗教狂热 内疚、担心由于犯罪受惩罚 肉体痛苦 发怒、厌世 原因不明

在分类的基础上,并分析自杀者是倾向与利己主义自杀还是利他主义自杀?

利己主义自杀

宗教

新教徒自杀者比较多是因为新教受个人判断的支配信仰,没有内聚力,不像天主教会那样具有非常整体化的教会;而犹太教自杀少,是因为基督教长期以来对犹太人的谴责已经在犹太人当中引起了特别强烈的团结一致的感情,彼此互相依靠。同时犹太人为了能够更有把握地抵挡住别人对他们的憎恨,或者仅仅出于一种好胜心,不得不在学问上超过周围的人,只是为了在斗争中更好地武装自己。

以下我就用作者原话结论进行解释:因为宗教是一个社会,构成这个社会的是所有信徒所共有的、传统的、因而也是必须遵守的许多信仰和教规。这些集体的状态越多越牢固,宗教社会的整体化越牢固,也就越是具有预防的功效。

家庭

事实上,婚姻是在整个人口中无意识地进行的一种筛选、并非想结婚就可以结婚的;如果不是同时具备健康、财产和品德等条件,就很少有机会建立一个家庭。家庭以它的影响消除自杀的倾向或防止这种倾向产生,如:子女使鳏夫重新依恋生命,子女的存在减轻并缓和婚后生活的不良影响。

事实上,一个群体的密度如不减少它的生命力是不可能降低的。集体的感情之所以有一种特殊的力量,是因为使每个人的意识体验到这种感情的力量在所有的人当中互相引起反应。因此,这种感情所达到的强度取决于共同感受到这种感情的个人意识的数量。这就是群体越大,群体中爆发出来的激情就可能越强烈的原因。

社会

因为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如果社会生活不健康,个人不可能不受影响。社会的苦难必然变成个人的苦难。因为社会是一个整体,所以它的毛病便传遍它的各个组成部分。

正在发展和集中的社会里,自杀是很少见的,相反,随着社会的分崩离析,自杀就多起来。可以说由于集体的力量是最能遏制自杀的障碍之一,所以集体的力量削弱,自杀就会发展,可归纳为:

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自杀人数的多少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利他主义自杀

部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

预感到自己将死是至高无上的光荣,在老年和病痛中等待死亡视作耻辱。因为不留恋生命是一种美德,甚至是一种杰出的美德,赢得更多的尊重。在这些民族中,除老年人外,寡妇在她们的丈夫去世后也必须自杀;在追随者和他们的主人之间,在官员和国王之间,有一种如此密切的依赖关系,以致排除任何分离的念头。一个人的命运就是另一些人的命运。

社会为了能够迫使它的某些成员去自杀,就必须贬低个人的人格。因为人格一开始形成,生存就是赋予它的第一个权利;这种权利无论如何只有在诸如战争之类的情况下才会中断。如果从童年起就习惯于不重视生命,而且藐视那些过分重视生命的人,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了最小的借口而放弃生命。有人就轻易地决定作出如此没有价值的牺牲。

然而,尽管低级社会尤其是利他主义自杀的温床,但在某些比较现代的文明中也有这种自杀。我们尤其中以把某些基督教殉教者的死列入这一类。

军队

最受自杀考验的军队成员也是那些最把这种生涯当作自己天职的人,他们最习惯于这种职业的苛刻要求,最不怕这种职业可能带来的烦恼和不便。因此,导致这种职业特有的增加系数的原因不是这种职业引起的反感,而是构成军队精神的整体情况、后天的习惯和先天的素质。不过,士兵的第一品质是没有人格,这种品质在任何地方的平民生活中都看不到。他应该被训练得不重视他自身,因为他应该一接到命令就牺牲自己的生命。除了这些特殊情况,甚至在和平时期和日常操练时,纪律也要求他盲目服从,不需要讨论,有时甚至不需要理解。

然而,我们的解释之所以有充分的理由,完全是因为这种事情必然会发生。事实上,在这个时期,所有国家的旧军人气概确实都有所消退。不管对不对,这种消极服从和俯首听命的习惯,这种非人格化的习惯(请允许我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语词),越来越和公众意识的要求相矛盾。

因此,这种习惯失去了滋生的土壤。为了满足新的愿望,纪律变得不那么严格,对个人不那么有强制性了。

总结

利己主义者忧伤是因为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而过分的利他主义者则相反,他的忧伤产生于个人在他看来是多么不真实。前者厌倦生活是因为他看不到任何他可以追求的目标,他感到自己毫无用处,没有理由活下去,而后者厌倦生活则是因为他有一个目标,但不在今生今世,因此生命对他来说似乎是一种障碍。

生命的范畴中,没有什么好得不得了的东西。一种与生命有关的特点只有在不超过某些界限的条件下,才能完成它应该有助于完成的目的。社会现象也是如此。正像我们刚才看到的,尽管某种极端的个性会导致自杀,某种不充分的个性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当一个人脱离社会时,他很容易自杀,而当他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时,他也很容易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