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杀论》作者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但是所有类似的情况都使人相信,自杀决不可能与法律和道德无关;这就是说,自杀总是有足够的重要性,可以引起公众意识的注意。]

也就是说自杀这一现象我们要引起重视,了解原因。

[另一方面,我们知道,自杀与社会结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有关,因为自杀表现了社会的情绪,而民族的情绪像个人的情绪一样,反映了机体最根本的状态。因此,我们的社会组织必定在这个世纪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以才引起自杀率如此升高]

给自杀者施加道义上的惩罚,作者认为根本不可行,想法也是幼稚的。不在法律上禁止自杀,也是出于这并非违背道德的考虑。作者的办法是对悲观主义采取行动,意识上的抵制。

防止利己主义自杀,不论宗教、家庭、还是政治团体,它们只要有足够的稳定及凝聚力,个人更明显感觉到集体与其利害相一致,乃至超过。这种情况下,自己身上寻找自己行为的唯一目标,生活对他又有了新的意义。

[至于现在那些为男女权利平等呐喊的人,他们忘记了几个世纪形成的传统是不可能一下子被废除的;而且,只要心理上的不平等还是这样明显,法律上的平等就不可能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减少心理上的不平等]

[只有通过国家,个人才感觉到社会的存在和他们对社会的依赖。但是,由于国家离他们很远,所以只能隐隐约约和断断续续地影响他们;因此这种感觉对他们来说既不是连续的,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在他们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周围没有什么东西使他们忘掉自己并把某种约束强加给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利己主义或放纵自己。一个人不可能致力于达到他力所不能及的目标并服从某种规则,如果他看不到在他之外还有与他休戚相关的东西]

[也不应该过高估计政治哲学家们通常所热衷的这些过分明确的计划的好处。这些计划都是想入非非,总是过分脱离复杂的事实,所以不可能对实践有很大用处;社会的现实不是很简单的,我们还不太了解它,所以不能预料到它的一切细节。只有和事物直接接触,才能使科学的各种学说具有所缺少的确定性]

一旦确定了弊病的存在、内容和原因,如果我们因此而知道了补救办法的一般特点和应该何时使用这种补救办法,那么重要的不是先制定一个周密的计划,而是果断地行动起来。

总结:

实际上就是寻找并实现比自己更高一层次的集体愿景及意义的方式生活,切实地行动起来。